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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
2018-05-03 15:15:02    译聚网    中国就业网    



《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已经2010年1月6日西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1月6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就业,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与促进就业有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劳动者不分民族、性别、种族、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坚持发展经济与扩大就业并重,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促进劳动者充分就业。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扩大就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就业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就业专项资金,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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