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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培养第二学士学位生的试行办法
2018-01-14 09:42:02    译聚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五、第二学士学位专业的招生对象,主要是大学毕业并获得学士学位的在职人员(含实行学位制度以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以下简称在职人员)。也可以根据国家的特殊需要,招收少量大学本科毕业并获得学士学位的应届毕业生(含按学分制提前完成学业并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以下简称在校生);攻读第二学士学位,均须本人自愿(在职人员报考,要经过本单位的批准),并经过必要的资格审查与入学考试、考核,择优录取。考试、考核的内容,应是第二学士学位专业的主要基础课程。招生考试及录取工作,目前可根据各专业的办学规模,采取不同的方式进行。有的专业可以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录取,有的也可以由省、市教育部门或招生学校自行组织。


  为缓解高等学校校舍的紧张,在本市有住房的学生,应当尽可能实行走读。


   六、第二学士学位的修业年限,一般为二年。具体修业时间和教学计划,由承担培养任务的学校提出意见,报主管部门核定。修业年限确定后,未经主管部门同意,学校不得更改。


  七、培养第二学士学位生,必须保证教育质量。对攻读第二学士学位的学生,不论是在校生,还是在职人员,在教学上都要严格要求,必须依照教学要求,学完规定课程,不得迁就和随意降低标准。


  攻读第二学士学位的学生,凡在规定修业年限内,修完规定课程,经考试合格,取得毕业和授予学士学位资格者,即可授予第二学士学位。凡达不到要求的,不再延长学习时间,亦不实行留级制度,可发肄业、结业证明。


  对于攻读第二学士学位的学生,如发现有学习困难,无能力完成学业或表现不好的,学校可以取消其攻读第二学士学位的资格。同时也允许学习有困难的学生申请中途终止第二学士学位专业的学习。被取消资格的及中途终止学习的学生,属在校生的,按第一学士学位专业毕业分配,属在职人员的,仍回原单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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