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健全的工作机构,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人员以及必要的经费保证;
(二)有专业师资力量较强的普通高等学校担任主考学校,主考学校应有自学考试的办事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
(三)有较科学、规范、完整的专业考试计划;
(四)有保证实践性环节考核的必要条件和措施。
第十三条 省级考委申报开考专业,应报送以下材料;
(一)开考专业的申请报告;
(二)开考专业的论证材料;
(三)专业考试计划以及其他必要的说明。
第十四条 省级考委根据当地开考专业和社会需求的实际情况,可决定停考专业。对决定停考的专业,须报全国考委备案,并认真做好停考的善后工作。
部门委托全国考委协调开考专业的停考,双方应共同协商,做好停考的善后工作,并提前一年通知各地。个别地区要求提前停考的须经全国考委同意。
第三章 专业考试计划
第十五条 专业考试计划从总体上确定专业考试标准,是开考专业和实施考试的依据,体现造就和选拔专业人才的规格与要求。
第十六条 制定专业考试计划,必须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正确处理好政治与业务、理论与实践、当前与长远三方面的关系。
第十七条 专业考试计划由全国考委或省级考委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制定或拟定。各省级考委拟定的专业考试计划应报全国考委审批后,方可公布实施。
第十八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现有专科、本科两个学历层次,专业考试计划分为专科、本科(含本科分段)、独立本科段三种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