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国务院有关部委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根据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国家教委的统一部署,提出本部门毕业生就业的具体工作意见;及时向国家教委报送所属院校毕业生就业计划和本部委需求信息;组织协调所属院校的毕业生供需信息交流活动;制订并组织实施所属院校的毕业生就业计划;组织开展所属院校毕业生教育、就业指导工作;负责本部门毕业生的接收工作,了解和掌握毕业生的使用情况;开展有关毕业生就业工作改革的研究和宣传工作。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据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国家教委的统一部署,提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毕业生就业的具体工作意见;负责本地区毕业生的资源统计工作,并按时报送国家教委;收集本地区毕业生的需求信息并及时报送国家教委;制订本地区所属院校毕业生的就业计划并及时报送国家教委;组织管理本地区毕业生就业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受国家教委委托组织实施本地区高校毕业生的资格审查,并负责毕业生的调配派遣和接收工作;组织开展毕业教育、就业指导工作;检查、监督本地区用人单位和高等学校的毕业生就业工作;开展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研究和宣传工作;完成国家教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高等学校的主要职责:根据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和规定以及学校主管部门的工作意见,制定本学校的工作细则;负责本校毕业生的资格审查工作,及时向主管部门和地方调配部门报送毕业生资源情况;收集需求信息,开展毕业生就业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负责毕业生的推荐工作;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提出毕业生就业建议计划;开展毕业教育和就业指导工作;负责办理毕业生的离校手续;开展与毕业生就业有关的调查研究工作;完成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用人单位的主要职责及时向主管部门报送毕业生需求计划,向有关高等学校提供需求信息;参加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如实介绍本单位情况,积极招聘毕业生;按照国家下达的就业计划接收、安排毕业生;负责毕业生见习期间的管理工作;向有关部门和学校反馈毕业生的使用情况。
第三章 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