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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
2018-01-11 09:18:48    译聚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教育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号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

(1999年8月24日教育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号发布)


  第一条 为保护自费出国留学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的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以下简称中介服务)系指经批准的教育服务性机构通过与国外高等院校、教育部门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合作,开展的与我国公民自费出国留学有关的中介活动。


  第三条 申办中介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法人资格的教育机构或教育服务性机构;


  (二)有熟悉我国和相关国家自费留学政策并从事过教育服务性业务的工作人员;


  (三)与国外教育机构已建立稳定的合作与交流关系;


  (四)有必备的资金,能在学生经济利益受损时保障其合法权益,按协议予以赔偿。


  第四条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属于特许服务行业。申办中介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教育部商公安部进行资格认定。通过资格认定的机构应当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手续。同时到机构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条 申办中介服务业务的机构在提出申请时应当报送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法人资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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