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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2018-01-10 09:24:28    译聚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第十条 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四)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五)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第十一条 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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