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翻译新闻

搜索 导航
超值满减
高等学校境外办学暂行管理办法
2018-01-10 09:17:35    译聚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实施非学历高等教育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颁发写实性证书。


  第十条 教育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学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审批权限,负责对高等学校境外办学活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办学,适用本办法。


  高等学校赴台湾地区办学的有关事宜,另行规定。


  高等学校通过校际交流或者其他途径派遣教师赴境外教育机构的讲学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上一页][1] [2] [3] 【欢迎大家踊跃评论】

上一篇: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下一篇: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

微信公众号搜索“译员”关注我们,每天为您推送翻译理论和技巧,外语学习及翻译招聘信息。

  相关新闻




PC版首页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