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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
2018-01-09 09:49:46    译聚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第十八条 在高等学校注册的港澳台学生和外国留学生可随所在校学生接受测试。


  测试机构对其他港澳台人士和外籍人士开展测试工作,须经国家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授权。


  第十九条 测试成绩由执行测试的测试机构认定。


  第二十条 测试等级证书由国家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统一印制,由省级语言文字工作办事机构编号并加盖印章后颁发。


  第二十一条 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全国通用。等级证书遗失,可向原发证单位申请补发。伪造或变造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无效。


  第二十二条 应试人再次申请接受测试同前次接受测试的间隔应不少于3个月。


  第二十三条 应试人对测试程序和测试结果有异议,可向执行测试的测试机构或上级测试机构提出申诉。


  第二十四条 测试工作人员违反测试规定的,视情节予以批评教育、暂停测试工作、解除聘任或宣布测试员证书作废等处理,情节严重的提请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应试人违反测试规定的,取消其测试成绩,情节严重的提请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测试收费标准须经当地价格部门核准。


  第二十七条 各级测试机构须严格执行收费标准,遵守国家财务制度,并接受当地有关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3年6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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