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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
2018-01-08 09:02:10    译聚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高等学校上述行为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高等学校应当将开展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为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的高等学校,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高等学校以外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的信息公开,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已经移交档案工作机构的高等学校信息的公开,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三十一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制订实施办法。高等学校应当依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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