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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2018-01-04 09:27:12    译聚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八十二条 军事学校教育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法的原则规定。宗教学校教育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八十三条 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在中国境内办学和合作办学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八十四条 本法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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