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职业教育层面,除国家控制布点的专业外,学校自主设置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支持高校对接产业行业需求,经学科和产业行业专家充分论证后,按照专业管理规定设置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新专业。
中等职业教育层面,学校开设《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内专业,须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开设《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外专业,须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试办,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11.《条例》对中等职业教育与普通高中教育协调发展有何要求?
答:《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对技能型人才的需求实际,保持中等职业教育与普通高中教育的适当比例。从现阶段的实际来看,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保持中等职业教育与普通高中教育招生比例大体相当。
12.《条例》对职业学校管理体制改革有哪些改革的举措?
答:根据《条例》第十条有关规定,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统筹中等职业学校教育发展,按照本地区产业布局和人口分布的实际,优化中等职业学校的空间布局和专业结构布局,提高中等职业教育资源利用率,提高中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质量;省人民政府统筹高等职业学校教育发展,落实省级政府对高等教育的统筹管理,从空间布局、专业设置等方面对高等职业教育进行规划,同时各高等职业学校办学经费按照原来渠道不改变。
13.《条例》对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的保障措施有哪些?
答: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的《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以及《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等国家及省相关法律法规已经详细规定了职业学校的学生实习、见习要求,本《条例》再次从签订协议、购买保险、实习报酬等方面明确对学生权益的保障。特别针对顶岗实习学生实习报酬,规定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试用期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实习报酬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直接发放给学生本人。
14.《条例》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哪些惩罚措施?
答:鉴于法律责任的部分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九章已有相应规定,《条例》第六章关于法律责任的条款为数不多,主要对实践中发生频率较高、社会普遍关注的重点责任问题予以规定。主要有:
《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对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同时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涉及到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对于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擅自收取费用或者超标准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以及其他行政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未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机关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