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相关考试招生政策同时按照《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意见》(教研〔 2016〕 2 号)有关规定执行。
2.报名参加法律(非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 1)符合上述第(一) 点中第 1、 2、 3、 4、 6、 7 项要求。
( 2)报考前所学专业为非法学专业(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法学门类中的法学类专业[代码为 0301]毕业生、专科层次法学类毕业生和自学考试形式的法学类毕业生等不得报考)。
3.报名参加法律(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 1)符合上述第(一) 点中第 1、 2、 3、 4、 6、 7 项要求。
( 2)报考前所学专业为法学专业(仅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法学门类中的法学类专业[代码为 0301]毕业生、专科层次法学类毕业生和自学考试形式的法学类毕业生等可以报考), 获得法学第二学士学位的可报考法律(法学)专业学位。
4.报名参加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 1)符合上述第(一) 点中第 1、 2、 3、 4、 6、 7 项要求。
( 2)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只接受本科毕业于 5 年及以上学制的临床医学、麻醉学、精神医学、医学影像学、放射医学、眼视光医学、儿科学等专业的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含应届毕业生)报考。
( 3)口腔医学硕士专业学位只接受本科毕业于 5 年制口腔医学专业的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含应届毕业生)报考。
( 4)被录取为临床(口腔)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的学生均须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各附属医院均不接受入学前已获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的考生报考临床(口腔)医学硕士专业学位。
5.报考其他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须符合(一)中的各项要求。
(三)报名参加单独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上述第(一) 点中第 1、 2、 3、 6、 7 项要求。
2.取得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学历后连续工作4年以上,业务优秀,已经发表过研究论文(技术报告)或者已经成为业务骨干的在职人员;或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后工作 2 年以上、业务优秀的在职人员。
3.经所在单位同意作为本单位定向就业培养,并须有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推荐。
4.考生须符合报考院系基于专业培养目标所设定的专业或工作经验要求。
( 四) 具有推荐免试资格的考生, 须在国家规定时间内登录“全国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信息公开暨管理服务系统” 填报志愿并参加复试。 已被招生单位接收的推免生,不得再报名参加当年硕士研究生统一考试,否则取消其推免录取资格。推免生招生章程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并公布。凡按规定可接受应届本科毕业生报考的学科(类别)、专业(领域)均可接收推免生。
(五)我校不接收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完成履约责任的“农村订单定向生”类考生(含违约生)报考,一经查实,将取消准考或录取资格,已入学的取消学籍。
上述各类报考人员须承诺学历、学位证书和考试身份的真实性,一经查证为不属实或不符合我校招生要求的,将取消准考、录取或入学资格,已入学的取消学籍。
中山大学2023年免试研究生(含直博生)招生专业目录.pdf
中山大学2023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科目的考试范围或参考书目.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