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境外组织在华设立常驻办事机构须向国家外专局申报,经国家外国专家局审核后,报国家民政部批准。
派驻协调员或兼职协调员须向国家外国专家局申报。
第三章 职责
第十一条 临时登记和正式登记的境外组织均应在《介绍外国专家来华工作境外组织登记证书》中指定叫内开展中介活动。超越指定区域,须报请国家外国专家局核准。.
第十二条 境外组织可通过获得国家外国专家局颁发的《境内中介机构资格认可证书》的中方中介机构派遣外国专家,也可直接向持有《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的单位派遣专家,并将派遣专家和聘用单位的名单最迟于来华前30天通知省级外事办公室和行业主管部门,以便办理专家来华的有关手续。第叫境外组织须巾的专家进行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中国国情、文化、法律、风俗习惯和有关业务等。
第十三条 境外组织须对选派的专家进行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中国国情、文化、法律、风俗习惯和有关业务等。
第十四条 境外组织派专家同聘用单位签订国家外国专家局统一制定的标准聘用合同,并以附件形式对工作任务、工资和生活待遇等作出明确约定。
第十五条 所派专家有履行与聘用单位签署的合同规定的义务,并接受聘用单位对其进行的指导、监督和评估。
第十六条 确认所派专家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七十岁。超过六十岁者,应有国际医疗保险。
第十七条 对因身体健康原因而不能履行合同或其他原因不适合在华工作的专家,境外组织有责任送其回国,并负责另派人接替其工作。
第四章 年检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