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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
2018-05-30 15:11:02    译聚网    国家版权局    


第十四条  以纸介质出版方式之外的其他方式使用文字作品,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使用者应当参照本办法规定的付酬标准和付酬方式付酬。

在数字或者网络环境下使用文字作品,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使用者可以参照本办法规定的付酬标准和付酬方式付酬。


第十五条  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文字作品适用《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作品支付报酬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版权局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国家版权局1999年4月5日发布的《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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