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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
2018-05-30 15:11:02    译聚网    国家版权局    


第五条  基本稿酬标准和计算方法:


(一)原创作品:每千字80-300元,注释部分参照该标准执行。


(二)演绎作品:


1.改编:每千字20-100元


2.汇编:每千字10-20元


3.翻译:每千字50-200元


支付基本稿酬以千字为单位,不足千字部分按千字计算。


支付报酬的字数按实有正文计算,即以排印的版面每行字数乘以全部实有的行数计算。占行题目或者末尾排不足一行的,按一行计算。


诗词每十行按一千字计算,作品不足十行的按十行计算。


辞书类作品按双栏排版的版面折合的字数计算。


第六条  印数稿酬标准和计算方法:


每印一千册,按基本稿酬的1%支付。不足一千册的,按一千册计算。


作品重印时只支付印数稿酬,不再支付基本稿酬。


采用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的付酬方式的,著作权人可以与使用者在合同中约定,在交付作品时由使用者支付基本稿酬的30%-50%。除非合同另有约定,作品一经使用,使用者应当在6个月内付清全部报酬。作品重印的,应在重印后6个月内付清印数稿酬。


第七条  一次性付酬的,可以参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基本稿酬标准及其计算方法。


第八条  使用演绎作品,除合同另有约定或者原作品已进入公有领域外,使用者还应当取得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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