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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教学〔2018〕30号 吉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9-03-11 15:15:37    译聚网    吉林省教育厅    


(六)毕业材料:高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登记表、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通知书等材料。

(七)学位材料:各学习阶段学位申请、授予等材料。

(八)奖励材料:各学习阶段获得的各级表彰奖励材料,包括各类奖学金登记表及其他荣誉表彰证明材料。

(九)处分材料:在校期间违反校纪校规、触犯国家法律等形成的各类处分材料。

(十)组织材料:入党(入团)申请书、志愿书、自传、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政审材料、思想汇报、预备党员转正申请书、党团组织形成的其他有关材料;参加民主党派的申请书、登记表等材料。

(十一)体检材料:入学体检表、学年体检表、毕业生(毕业研究生)体检表等材料。

(十二)出国(出境)材料:因公(私)出国(出境)审查表、备案表,在国(境)外学习、进修情况或鉴定等材料。

(十三)应征入伍等其他具有保存价值、应予归档的学生个人材料。 

第四章 档案收集与管理

第十一条 学生档案形成部门要重视学生档案的日常收集、积累工作,要将实际反映学生德、智、体、美、劳方面的材料及时收集归档。 

第十二条 学生档案管理人员要将收集的材料认真鉴别,属于归档的材料必须做到真实、完整、齐全、文字清楚,并经组织审查盖章后方能归档。 

第十三条 不属于规定归档的材料,经过鉴别,可视情况分别处理,凡不应归档的退还形成材料的单位处理。

第十四条 凡收集的归档材料,要按归档内容分类整理。档案入库前,要更换统一和规范的学生档案袋。    

第十五条 学生档案材料,不能用圆珠笔、铅笔或红色及纯蓝色墨水和复写纸书写。  

第十六条 学生档案信息记载要准确、规范。要求在填写学生登记表、毕业证、学位证、毕业生报到证等各种涉及到学生个人信息的材料时,姓名与身份证号应真实、一致;各种表格上反映声像特征的照片要求是近照;反映父母、亲属政治面貌、工作单位、住址、邮编、电话等情况的文字材料要真实清楚。  

第十七条 研究生录取时,应将其考研前的人事档案材料收集齐全,移交学校学生档案管理部门,档案管理部门要对归档的档案进行认真地清理和签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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