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全省“规范社会力量办学政策落实情况专项督查”,严格贯彻落实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进一步明确审批管理权限、规范民办学校法人登记、全面落实董(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法人治理体系,履行董(理)事会成员备案手续。各地要重视和强化民办教育机构的年检工作,以年检为抓手,促进民办院校规范、健康发展。要规范民办学校资产和财务管理,严格防范民办院校非法集资,及时督查民办学校招生情况,确保按照招生计划和办学许可内容招生,严厉打击虚假招生宣传和不按规定收费、退费现象。
五、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纳入整体规划,指导民办学校加强教师队伍管理,民办学校教师必须具备相应教师资格证,学校必须制定并落实教师年度培训计划和经费,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为教职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鼓励民办学校按规定为教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改善教职工退休后的待遇,切实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六、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校外培训机构综合治理专项行动,联合有关部门全面摸排校外培训机构基本情况,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治理”和“属地化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明确设置标准,严把准入关,对已取得办学资格的培训机构再次进行全面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学校责令停招整改,坚决取缔整改后仍不达标和拒不整改的培训机构办学资质。配合相关部门清理无办学资质的培训机构。
七、加强民办学校安全管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民办学校安全管理纳入学校安全稳定工作体系统一部署,定期联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检查。民办学校校舍必须经过消防部门验收,确保《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在有效期范围内,食堂必须经过食药部门验收许可,民办学校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机制,确保学校安全稳定运行,加强学生安全教育和法制教育,成立校园欺凌预防机构。
各市州教育局要根据以上要求,及时总结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以及支持和规范民办教育发展的经验,形成半年和年终总结报告,分别于6月30日前和12月31日前报送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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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教育厅
2018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