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为了加强对助困资助经费的管理和监督,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定期对同级高等学校助困资助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和审计。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学校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同级教育、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和通报批评。行为严重的,将收回结余经费,并适当调减直至暂停拨付财政专项补助经费。单位和个人涉及违规行为的,将追究有关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按规定比例提取助困资助经费。
(二)不按规定将预算足额下达到学校资助中心。
(三)不按规定用途使用助困资助经费,出现挪用、挤占、虚报、冒领助困资助经费的。
(四)助困资助经费结余较多,当年结余超过当年提取总额20%的学校,将由同级财政部门将结余经费统筹用于教育发展支出。
第十二条 本办法从2017年12月 日起执行,原《高等学校资助贫困学生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桂财教〔2005〕115号)同时停止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负责解释。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办公室
2017年12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