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终,根据实际收入计算出应计提助困资助经费,若应计提助困资助经费与年初预提的助困资助经费有差额的,按以下办法核算:
1.应计提助困资助经费大于预提助困资助经费,应补计提差额经费,计提时会计核算与第1点相同。
2.应计提助困资助经费小于预提的助困资助经费,应对预提的经费进行调整,使用红字冲销法冲销多预提的经费,冲销时:借记“教育事业支出—学生助困基金”(红字)科目,贷记“专用基金—学生助困基金”(红字)科目。
为了进一步核算学生助困基金的支出项目,学校应对学生助困基金进行会计辅助帐核算,在助困基金科目下增设“学费减免”、“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特殊困难补助”、“资助育人及宣传”、“创新创业”、“其他”等九个明细科目。
第七条 助困资助经费属专项经费,各高等学校必须按照部门预算测算金额足额下达到学校资助中心,由资助中心根据规定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会议、业务活动等学校公用支出和其他支出。
第八条 各高等学校应建立健全相应的助困资助经费管理制度,将助困资助经费列入学校日常审计事项,确保助困资助经费按规定使用,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九条 除本文规定外,各高等学校还可结合中央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以及学校贫困学生的实际情况,从预算中另安排部分资金用于贫困生的资助,同时应鼓励社会、企业、个人及国际组织对高等学校贫困生的捐赠和资助。
第十条 各高等学校每年要在学校网站主动公开助困资助经费的资助政策以及资助经费计提比例、提取金额、使用金额和结余情况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