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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教规范〔2018〕9号-自治区教育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2018-11-20 14:50:57    译聚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六)抽逃办学资金、非法集资。

(七)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第四十八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举办者不得再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

(一)法人财产权未完全落实。

(二)民办学校属营利性的,其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三)办学条件不达标。

(四)近 2 年有年度检查不合格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条 本办法具体由自治区教育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81107114130253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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