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翻译新闻

搜索 导航
超值满减
桂教规范〔2018〕9号-自治区教育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2018-11-20 14:50:57    译聚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二)设立学校论证报告。

(三)举办者资质证明文件。举办者是社会组织的,应当包括社会组织的许可证、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决策机构、权力机构负责人及组成人员名单和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社会组织近2 年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结果,决策机构、权力机构同意投

资举办学校的决议。举办者是个人的,应当包括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个人存款、有本人签名的投资举办学校的决定等证明文件。

(四)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五)民办学校举办者再申请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还应当提交其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现有民办学校的办学许可证、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校园土地使用权证、校舍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近 2 年年度检查的证明材料,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学校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结果。

(六)有两个以上举办者的,应当提交合作办学协议,明确各举办者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权利义务,举办者的排序、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出资计入学校注册资本的,应当明确各举办者计入注册资本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第十二条 申请正式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正式设立申请报告。

(二)筹设批准书。

(三)举办者资质证明文件。提交材料同本办法第十一条第

(三)项。

(四)学校章程。

(五)学校首届董事会、监事(会)、行政机构负责人及组成人员名单和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六)学校党组织负责人及组成人员名单和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教职工党员名单。

(七)学校资产及其来源的有效证明文件。




[上一页][1] [2] [3] [4] [5] [6] [7] [8] [9] [下一页] 【欢迎大家踊跃评论】

上一篇:桂教规范〔2018〕6号-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壮汉双语教学示范基地建设方案》的通知
下一篇: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

微信公众号搜索“译员”关注我们,每天为您推送翻译理论和技巧,外语学习及翻译招聘信息。

  相关新闻




PC版首页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