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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2018-11-16 14:35:40    译聚网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第三章  投诉提起


  第十七条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第十八条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二)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具体、明确的投诉事项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四)事实依据;


  (五)法律依据;


  (六)提起投诉的日期。


  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第十九条 投诉人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信息内容,并按照其规定的方式提起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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