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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2018-11-16 14:35:40    译聚网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一)质疑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收到质疑函的日期、质疑项目名称及编号;


  (三)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四)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


  (五)质疑答复人名称;


  (六)答复质疑的日期。


  质疑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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