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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2018-11-16 14:35:40    译聚网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财政部令第9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行为,保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采购质疑的提出和答复、投诉的提起和处理。


  第三条 政府采购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提出质疑和投诉应当坚持依法依规、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应当坚持依法依规、权责对等、公平公正、简便高效原则。


  第五条 采购人负责供应商质疑答复。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作出答复。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处理供应商投诉。


  第六条 供应商投诉按照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由本级财政部门处理。


  跨区域联合采购项目的投诉,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相同的,由采购文件事先约定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事先未约定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不同的,由预算级次最高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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