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翻译新闻

搜索 导航
超值满减
文化部创新奖奖励办法(第三次修订)
2018-06-07 14:44:32    译聚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    


第十五条  参与文化部创新奖评审活动的评审委员和有关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和相关规定。评审委员在评审工作中违反规定徇私舞弊的,取消其评审委员资格。评审办公室人员有上述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文化部创新奖评审全程接受驻文化部监察局的监督。


第十七条  每一届文化部创新奖的评审可由评审办公室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文化部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可参照本办法设立本行政区的文化创新奖。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0年9月26日起实施。2009年1月7日印发的《文化部创新奖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上一页][1] [2] [3] [4] [5] 【欢迎大家踊跃评论】

上一篇:文化部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指导意见
下一篇:文化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文化领域的实施意见

微信公众号搜索“译员”关注我们,每天为您推送翻译理论和技巧,外语学习及翻译招聘信息。

  相关新闻




PC版首页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