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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创新奖奖励办法(第三次修订)
2018-06-07 14:44:32    译聚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    


(一)各评审专业组对评审办公室提交的参评项目申报书及相关材料进行分组审查,并以分组投票的方式产生初评结果。


(二)评审委员会以会议方式对初评结果进行评审,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产生终评结果。评审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评审委员参加,票数超过实到评审委员半数以上,评审结果有效。


(三)评审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须提前向评审办公室请假,评审办公室按程序增补新的评审委员。


(四)评审实行回避制度。参评项目参与者不得参与评审委员会及相关评审组。


第十二条  评审结果由文化部审核批准后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天。


第十三条  在公示期内如对公示的获奖项目有异议,可以书面形式向评审办公室提出。


异议书须写明项目名称、事实理由、异议人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事项,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评审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异议书之日起30日内会同该项目推荐单位协商提出处理意见并报评审委员会裁决。


评审办公室负责将评审委员会裁决结果以书面形式通报异议人及项目完成单位。


第十四条  参评单位及项目完成人在申报和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一经查实,由文化部撤销奖励,并追回奖状、证书和奖金,并在适当范围内予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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