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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2002)
2018-06-07 09:22:46    译聚网    国家版权局    


  第二十三条 国家版权局根据下列情况之一,可以撤销登记:


  (一)最终的司法判决;


  (二)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第二十四条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登记。


  第二十五条 登记证书遗失或损坏的,可申请补发或换发。


第三章 软件登记公告


  第二十六条 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任何人均可查阅软件登记公告以及可公开的有关登记文件。


  第二十七条 软件登记公告的内容如下:


  (一)软件著作权的登记;


  (二)软件著作权合同登记事项;


  (三)软件登记的撤销;


  (四)其他事项。


第四章 费 用


  第二十八条 申请软件登记或者办理其他事项,应当交纳下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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