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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2002)
2018-06-07 09:22:46    译聚网    国家版权局    


  第九条 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应当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的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


  (二)软件的鉴别材料;


  (三)相关的证明文件。


  第十条 软件的鉴别材料包括程序和文档的鉴别材料。


  程序和文档的鉴别材料应当由源程序和任何一种文档前、后各连续30页组成。整个程序和文档不到60页的,应当提交整个源程序和文档。除特定情况外,程序每页不少于50行,文档每页不少于30行。


  第十一条 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应当提交以下主要证明文件:


  (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


  (二)有著作权归属书面合同或者项目任务书的,应当提交合同或者项目任务书;


  (三)经原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在原有软件上开发的软件,应当提交原著作权人的许可证明;


  (四)权利继承人、受让人或者承受人,提交权利继承、受让或者承受的证明。


  第十二条 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可以选择以下方式之一对鉴别材料作例外交存:


  (一)源程序的前、后各连续的30页,其中的机密部分用黑色宽斜线覆盖,但覆盖部分不得超过交存源程序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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