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最后条款
第十一条 批准、接受、加入
1.本公约应交存联合国组织秘书长。本公约在1980年10月31日以前向联合国会员国、与联合国建立关系的任何专门机构或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成员国、或国际法庭规约成员国开放供签署。
2.本公约须经签署国批准或接受。本条第一款所述任何国家均可加入本公约。
3.批准书、接受书或加入书应交联合国秘书长保存。
4.不言而喻,当一个国家成为本公约成员国时,它将根据其国内法律使本公约所有条款生效。
第十二条 保留缔约各国,不论在签署本公约时,还是在批准、接受或加入本公约时,对于实施第一条至第四条、第九条和第十七条的条款可以提出保留。但不得对本公约作其他保留。
第十三条 生效
1.本公约应当于第十份批准书、接受书或加入书交存三个月后生效。
2.对于在第十份批准书、接受书或加入书交存之后批准、接受或加入本公约的每一国家,本公约应于该国证书递交三个月后生效。
第十四条 退出公约
1.任何缔约国可以书面通知联合国秘书长退出本公约。
2.此种退出应于联合国秘书长收到通知之日十二个月后生效。
第十五条 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