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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物馆条例
2018-06-04 09:05:35    译聚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    


  第七条 国家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博物馆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博物馆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博物馆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博物馆管理工作。


  第八条 博物馆行业组织应当依法制定行业自律规范,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指导、监督会员的业务活动,促进博物馆事业健康发展。


  第九条 对为博物馆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博物馆的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十条 设立博物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固定的馆址以及符合国家规定的展室、藏品保管场所;


  (二)相应数量的藏品以及必要的研究资料,并能够形成陈列展览体系;


  (三)与其规模和功能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必要的办馆资金和稳定的运行经费来源;


  (五)确保观众人身安全的设施、制度及应急预案。


  博物馆馆舍建设应当坚持新建馆舍和改造现有建筑相结合,鼓励利用名人故居、工业遗产等作为博物馆馆舍。新建、改建馆舍应当提高藏品展陈和保管面积占总面积的比重。


  第十一条 设立博物馆,应当制定章程。博物馆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博物馆名称、馆址;


  (二)办馆宗旨及业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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