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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物馆条例
2018-06-04 09:05:35    译聚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    


  (三)与其规模和功能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必要的办馆资金和稳定的运行经费来源;


  (五)确保观众人身安全的设施、制度及应急预案。


  博物馆馆舍建设应当坚持新建馆舍和改造现有建筑相结合,鼓励利用名人故居、工业遗产等作为博物馆馆舍。新建、改建馆舍应当提高藏品展陈和保管面积占总面积的比重。


  第十一条 设立博物馆,应当制定章程。博物馆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博物馆名称、馆址;


  (二)办馆宗旨及业务范围;


  (三)组织管理制度,包括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办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四)藏品展示、保护、管理、处置的规则;


  (五)资产管理和使用规则;


  (六)章程修改程序;


  (七)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八)其他需要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第十二条 国有博物馆的设立、变更、终止依照有关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并应当向馆址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藏品属于古生物化石的博物馆,其设立、变更、终止应当遵守有关古生物化石保护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向馆址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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