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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物馆条例
2018-06-04 09:05:35    译聚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博物馆事业发展,发挥博物馆功能,满足公民精神文化需求,提高公民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博物馆,是指以教育、研究和欣赏为目的,收藏、保护并向公众展示人类活动和自然环境的见证物,经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的非营利组织。


  博物馆包括国有博物馆和非国有博物馆。利用或者主要利用国有资产设立的博物馆为国有博物馆;利用或者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设立的博物馆为非国有博物馆。


  国家在博物馆的设立条件、提供社会服务、规范管理、专业技术职称评定、财税扶持政策等方面,公平对待国有和非国有博物馆。


  第三条 博物馆开展社会服务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


  第四条 国家制定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完善博物馆体系。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等社会力量依法设立博物馆。


  第五条 国有博物馆的正常运行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非国有博物馆的举办者应当保障博物馆的正常运行经费。


  国家鼓励设立公益性基金为博物馆提供经费,鼓励博物馆多渠道筹措资金促进自身发展。


  第六条 博物馆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依法设立博物馆或者向博物馆提供捐赠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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