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旅游局办公室
2015年7月17日
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推进旅游诚信建设,增强全社会监督合力,约束违法失信行为,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及实施细则、《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包括旅行社、景区以及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购物、娱乐等服务的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在经营服务过程中产生的不良信息。
第三条 地方各级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管理工作,国家旅游局负责全国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管理工作。
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要求管理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旅游主管部门举报、提供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线索。
第四条 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采集、公示等管理工作。
第五条 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应当按照依法公开、客观及时、公平公正的原则予以公布。
第六条 具有下列不良信息之一的,应当依本办法公开:
(一)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
(二)旅游经营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属于旅游经营者主要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