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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8-06-04 09:00:41    译聚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旅游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总体部署和2015年全国旅游工作会议精神,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加大违法失信行为的惩处力度,建立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公示制度,我局制定了《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一、充分认识《办法》在推进旅游诚信建设中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积极部署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对开展旅游诚信建设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旅游法》第六条、第一百零八条对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应当诚信经营做出了规定。全国旅游工作会议对“严厉打击旅游失信行为”也做出了明确要求。《办法》进一步细化了相关法律法规和会议精神对推进旅游诚信建设的规定和要求,增强了工作的针对性和操作性。各级旅游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办法》的重要意义,积极组织学习宣传,将其作为贯彻全国旅游工作会议精神、推进旅游诚信建设的重要内容进行落实。


  二、认真做好不良信息的管理工作,发挥《办法》在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中的重要作用


  当前旅游市场秩序失范,侵害旅游者权益的违法失信行为频发,本《办法》通过公示惩戒方式,打击旅游失信行为,形成倒逼机制,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各级旅游主管部门要按照《办法》规定,认真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实施细则和配套措施。积极协调相关部门,畅通信息采集渠道。做好不良信息的填报、公示及相关管理工作,有效规范旅游市场秩序。


  三、积极引导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诚信服务


  各级旅游主管部门要注重将惩戒约束和教育引导相结合,通过《办法》的实施、宣传,引导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自觉遵守法律规定与市场规则,规范经营行为、履约行为、服务行为,推动全行业以诚取信、以信取胜,促进旅游业健康长远发展。


  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在宣传、贯彻和实施《办法》的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至国家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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