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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条例
2018-06-02 09:32:02    译聚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    


  (一)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


  (二)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


  (三)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


  (四)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


  (五)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组织中国内地居民出境旅游,不为旅游团队安排领队全程陪同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委派的导游人员未持有国家规定的导游证或者委派的领队人员不具备规定的领队条件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不向其聘用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支付报酬,或者所支付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旅行社,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


  (一)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的;


  (二)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的;


  (三)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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