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3.毕业年度内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
(二)认定程序
上述对象从事个体经营的,可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个体工商户登记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向营业执照经营地址所在地的县(市)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提出认定申请,同时还应提供创业人员相应身份证明材料:
1.“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提供由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人力社保服务机构出具的认定证明;
2.低保家庭失业人员,须提供“宁波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及复印件;
3.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须提供“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或高校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其中,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创业的,可凭教育部门核发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向营业执照经营地址所在地的县(市)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提出认定申请,由县(市)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离校后创业的,本市户籍的到户籍所在地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提出认定申请;非本市户籍的,凭毕业证向营业执照经营地址所在地的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提出认定申请,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
各县(市)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主要核实人员范围、就业失业状态、已享受政策情况后,对符合条件人员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加注“自主创业税收政策”字样,作为减免税认定依据。
十四、高校毕业生一次性网络创业补助
(一)申报对象。经认定为网络创业的毕业5年内宁波户籍高校毕业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