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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践性环节考核管理试行办法
2018-01-12 10:02:48    译聚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第七章 考核纪律


  第三十一条 有直系亲属参加考核的教师及工作人员不得参与该专业(课程)的考核工作。


  第三十二条 严肃考核纪律,对违纪人员及责任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应考者有抄袭、代考等舞弊行为以及其他违反考核规则的行为,由省考委宣布考核无效或取消考核成绩等。


  考核教师及考核工作人员在考核中有不坚持考核标准、徇私舞弊行为及其他违反考核规则的行为,省考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取消考核工作资格及会同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全国考委、各省考委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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