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专业考试计划和有关规定,拟定实践性环节考核大纲和考核实施细则;
参与实践性环节考核的命题工作;
选聘并培训考核教师;
具体实践考核工作,评定成绩;
协助省考委选择确定实践性环节考核的地点(场所);
完成省考委交办的与实践性环节考核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主考学校成立实践性环节考核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分管自学考试工作的校(院)长及负责自学考试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各专业(课程)成立考核小组,考核小组由本专业(课程)的业务负责人和专业骨干教师组成。
考核教师由专业(课程)考核小组组长提名,经考核领导小组审核,报省考委备案。
考核教师的条件是:从事本专业或课程的教学或科研工作,具有中、高级职称,业务水平较高,工作责任心强,有一定实践经验。
应建立稳定的有丰富教学和实践经验的考核教师队伍。
第十条 委托考试部门的职责:
办理委托开考专业实践性环节考核的集体报名手续;
按照省考委的要求,提供实验、实习地点(场所),协助组织应考者进行实验、实习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