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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教师培训工作规程
2018-01-12 09:57:50    译聚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第三十五条 接受培训教师费用收取办法及标准,按现行财务规定自理。所需费用应一次性收齐,不得中途追加或变相收费。


  第三十六条 符合第二十九至三十四条规定,而未予以落实的,教师本人可向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诉。学校和主管部门应当作出答复,情况属实的,必须予以解决。


  不能履行前四章涉及的有关义务和违反前四章有关规定的,不应享受上述相应待遇。


  出国培训的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程适用于国家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主管部门以及高等学校,可根据本规程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九条 本规程解释权属国家教育委员会。


  第四十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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