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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举办教育考试暂行管理办法
2018-01-12 09:47:59    译聚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一) 未经批准,擅自在华合作举办教育考试或设立考点,未履行备案手续的;


  (二) 申请举办考试时弄虚作假的;


  (三) 以合作举办教育考试为名非法营利的;


  (四) 在考试过程中严重违反考务程序的;


  (五) 其他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对本办法中的有关部门行政处罚,当事人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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