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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
2018-01-10 09:38:48    译聚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第十八条 学校申请设置、调整由学校主管部门审批的专业,应向学校主管部门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学校发展规划;


  (二)申请报告(简要说明设置或调整专业的主要理由和其它情况); 


  (三)申请表(按照教育部统一制定的格式据实详细填写);


  (四)拟设专业的教学计划;  


  (五)其他补充说明材料。


  第十九条 由学校主管部门审批的专业,学校申报时间及审批时间由学校主管部门自行确定,但学校主管部门应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审核结果按照统一表格报教育部备案。


  第二十条 由教育部审批的专业,学校主管部门应于10月31日前 向教育部申报,提交专门报告并附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书面材料。 


  申报目录外专业,还须附专业论证报告、参加论证的专家名单、专业介绍、省(自治区 、直辖市)或国务院有关部门专业设置评议委员会评议情况及其他说明材料。 


  教育部于当年12月31日前完成审批工作。 


第五章 目录外专业的论证  


  第二十一条 目录外专业的论证由学校主管部门邀请教育、科技、人事部门及有关单位 (不含申请设置该专业的学校)专家、学者组成论证小组进行。论证小组一般不少于7人。 论证小组人员名单须在论证前报教育部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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