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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2018-01-09 09:45:31    译聚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三)转移、隐匿违法所得财产的;


  (四)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五)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六)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七)报复陷害审计人员或检举人员的。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由其所在部门、单位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秘密的。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单位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民办高等学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二〇〇四年六月一日起施行,一九九六年四月五日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的第二十四号令《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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