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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2018-01-09 09:45:31    译聚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十)有关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


  (十一)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教育系统内部审计机构对本部门、本单位和所属单位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中的重大事项组织或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本部门、本单位领导或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审计调查结果。各单位内部审计机构配合财务部门加强财务管理,对本单位资金收支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以及账务处理的正确性进行严格监督,定期进行审计调查。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经所在部门、单位负责人批准,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审计。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履行审计职责时,具有下列主要权限:


  (一)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三)审查会计凭证、账簿等,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查有关电子数据和资料,勘察现场实物;


  (四)参与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起草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五)参加本部门、本单位的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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