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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2018-01-09 09:45:31    译聚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督促本部门所属单位和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审计人员;


  (三)及时做出工作部署,指导和督促本地区教育系统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法开展工作;


  (四)组织审计人员参加岗位资格培训和后续教育,开展内部审计理论研讨;


  (五)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提出表彰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建议;


  (六)维护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十条 教育系统内部审计机构应按照职责分明、科学管理和审计独立性的原则设置;暂时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配备专门人员负责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单位,应当保证审计工作所必需的专职人员编制,配备具有内部审计岗位资格的审计人员。


  教育行政部门和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特约审计人员和兼职审计人员。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的变动和审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或调动,应事先征求上一级主管部门内审机构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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