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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
2018-01-09 09:39:54    译聚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第四十三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收费项目和标准的确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在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中载明。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办学结余,应当继续用于项目的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四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中国教育机构作办学机构和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中国教育机构应当对开设课程和引进教材的内容进行审核,并将课程和教材清单及说明及时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四十五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中国教育机构应当依法建立学籍管理制度,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四十六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教师和管理人员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中国教育机构与教师和管理人员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四十七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的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的样本应当及时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四十八条  举办颁发外国教育机构的学历、学位证书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中方合作办学者应当是实施相应层次和类别学历教育的中国教育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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