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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2018-01-09 09:33:37    译聚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第五十三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  警告;


   (二)  严重警告;


   (三)  记过;


   (四)  留校察看;


   (五)  开除学籍。


   第五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  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五十六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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