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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2018-01-09 09:33:37    译聚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四十六条  学校应当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七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八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四十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条  学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一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五十二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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