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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2018-01-09 09:33:37    译聚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办理。


第六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是否可以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以及是否颁发毕业证书,由学校规定。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三条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学位授予单位应当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四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应当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当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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