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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2018-01-09 09:33:37    译聚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第二十五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五节 退  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  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  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  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  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八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退学的本专科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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