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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2018-01-09 09:33:37    译聚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第十九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  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  应予退学的;


   (五)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一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三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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